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1346号之一
申请人: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国,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政,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养马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了(2017)鲁0691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其他。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沃特海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