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徜徉
被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