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民初569号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福来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鸿儒置业有限公司、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 人民陪审员  卜 薇
法官助理王彦祺 书记员周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