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福伦特王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721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伦特王子有限公司(FRONTPRINCEIINC),系“FRONTPRINCE”轮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挪威奥斯陆巴克加塔3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伦特王子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刘时贤
人民陪审员  王振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