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063号
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6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巍,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9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王均英,女,195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均英、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14948.21元,执行费8651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显祯
审 判 员 赵 雷
审 判 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天文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