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261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追缴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费追缴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根据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及移送部门补充意见,本案依法确定下列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0,645.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车辆,因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执行。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董则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