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泰山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1859号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有限公司(BergeSarsteinCompanyIncorporated),住所地马绍尔群岛马***杰尔塔克岛阿杰尔塔克路信托公司大楼MH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山有限公司(BergeSarsteinCompanyIncorporated)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诉讼案。2022年12月23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电子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