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遒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19443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岚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解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6141115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日照岚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711077.4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0××××、鲁LL××××号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U××××、鲁LA××××、鲁LN××××、鲁LN××××、鲁LU××××、鲁L0××××、鲁L0××××号牌车辆,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鲁LW××××、鲁LU××××号牌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均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本院审判团队于2020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股权予以续行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2018鲁1103民初477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 4.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前往新岚山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处调查被执行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剩余的质保金,据工作人员回复该质保金为工程款总额的3%,因工程尚未完工验收,所以质保金具体数额无法确定,且该质保金需工程验收5年后才能支取。 5.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29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上述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次调查后,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满足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行员  卢 翔 书记员  鞠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