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9029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19443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鲁1103执80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追加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鲁1103执80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均已被抵押或者查封。 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方法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8日,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系企业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1103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的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发起人),但本院已经受理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申请,因此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均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相应执行程序中止,因此对于异议人追加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张 钰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90291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19443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疏港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2495064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鲁1103执805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追加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鲁1103执80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工商、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均已被抵押或者查封。 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方法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78日,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系企业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1103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的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发起人),但本院已经受理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申请,因此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均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相应执行程序中止,因此对于异议人追加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