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3417号
原告:日照市诚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振兴东路600号沭景嘉园18号楼1404室,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1122MA3CDCHH4G。
法定代表人:袁希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西牟家村涛马路67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711037498794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日照市大连路567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日照市诚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诚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照市诚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荣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毕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