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212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右街27号(枣园办事处济青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沈海高速东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鲁0114执保2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