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579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右街27号(枣园办事处济青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沈海高速东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陆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