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2852号
原告: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顺庆区丝绸路4号8幢广电大楼。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