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280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36X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信用代码91510107768603087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计2340元,由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