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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1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888号1栋1813-18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川0191民初167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1063959.43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04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鼎联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屋已被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保全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案涉部分房产已注销备案,同时本院对案涉房产为轮候查封,且案涉房产设有他人抵押权,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6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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