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527号 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6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的工资23280元。 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已履行其与案外人***的施工合同义务,已足额甚至超额支付案涉工程的全部费用(含人工费和材料费),故不能仅凭《欠薪确认表》作为依据裁决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同时还存在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的嫌疑。原裁决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综上,裁决申请人承担义务的证据具有瑕疵,不能依据《欠薪确认表》裁决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且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嫌疑,请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19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作为工程发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垫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定可撤销情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系农民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仲裁委裁决申请人支付工资于法有据。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71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1〕7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