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13749。 法定代表人:**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日照鋈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909号(中盛商务港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044316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鋈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9日作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日照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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