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597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与山东路交汇处安泰国际广场1号楼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0483454G。
法定代表人:国元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