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91财保16号 申请人: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金曲路金泰工业区6栋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3MRD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存款: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2200000元、交通银行账户(账号:406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存款800000元、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0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794585.92元。申请人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22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账号:406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存款8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户(账号:8101********;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款794585.92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永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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