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民初147号
原告: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5963号***府17号写字楼1407室4席。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海滨五路88**海岸沿街B座。
负责人:***。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2024年3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申请费470元,由山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