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260号
原告:四川恒达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14560502K。
法定代表人:李林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四川恒达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达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恒达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