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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013号 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地址: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57N636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105号6#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5902404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7.00元,减半收取计12898.50元,由原告西昌市四方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