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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冒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3159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源,重庆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合县。 被告:冒**,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合县。 被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105号6#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59024049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冒**、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永  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