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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105号6#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59024049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653.63元,原告已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该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仇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