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483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08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590240492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1)渝0110执48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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