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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2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理由:案涉《合作施工协议书》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向施工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案涉《合作施工协议书》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内部合伙,赚钱或亏损按比例分担,完全是一种劳务合伙、合作法律关系,不适用《民诉法》专属管辖。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人为增加双方诉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与上诉人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提起诉讼,该协议内容为双方共同出资、分工合作完成由被上诉人从案外人处承包的工程劳务施工任务,按约定共同承担盈亏。该协议并非是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所列的不动产纠纷类型,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合作施工协议书》第八条第1项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三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倩 审判员  奉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睿秋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