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3750号
原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明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