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柄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3750号 原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明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