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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559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48362570U。 法定代表人:**填。 委托代理人:寻拓,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金沙大道105号6#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59024049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559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现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清偿所欠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正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 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