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朝文与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2344号
原告:司朝文,居民。
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消防支队路南。
被告:***,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朝文诉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朝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朝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朝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司朝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