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2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629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应负担诉讼费321950.5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依该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50000元已由本院(2018)鲁1102民初6294号民事裁定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查封的债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天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6880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及本案应负担的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