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1238号
原告:莒县宏发租赁站。
诉讼代表人:***,居民。
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东碌碡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宏发租赁站与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莒县宏发租赁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宏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