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6939之二号
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与烟台路交汇处北段(安泰大厦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3423357E。
法定代表人:时延锋,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东段北侧(*碌碡沟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634266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被申请人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693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将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日照分行(账号:80×××86)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提交案件执行信息查询单原件一份及日照银行活期分户明细对账单原件一宗,证明申请人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日照银行昭阳支行(账号:81×××44)银行账户中账户已被冻结200万元,已经足额保全,因此申请解除对被告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日照分行(账号:80×××86)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日照银行昭阳支行(账号:81×××44)银行账户中已被冻结200万元,满足保全要求,因此被告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提出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日照隆丰景观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日照分行(账号:80×××86)银行账户中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