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鼎宏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众行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行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行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