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263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行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三段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行鼎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