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17114号
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国,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镇驻地地。
法定代表人:孙学浩。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镇巉山村村。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镇巉山村村。
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45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牟 林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