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玉全,董事长。
第三人:王东,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