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213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玉全,董事长。

第三人:王东,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元,减半收取529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