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1633号之三
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石玉全,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收取计376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济南荣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