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7382号
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西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石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鳌山卫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田横镇巉山村。
法定代表人:万奎德,总经理。
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即建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绿苑塑胶铺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4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