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盘锦)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7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国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胜,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
法定代表人:刘硕,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刘家红
审 判 员  杨玉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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