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恢12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国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货款259039.04元,此款由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6月至9月每月25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49039.04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放弃利息主张;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未付欠款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产生的利息4695元,剩余未付货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止。原执行案号(2018)津0113执2253号。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案已轮候冻结,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及多辆外阜汽车,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朱 钢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有利
书记员孙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