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8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津0113执异76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津0113执698号。本案执行过程中,鉴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