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40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盘锦景泰科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盘锦景泰科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辽河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喜岩在银行的存款340811.4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执行费用50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