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4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莒民一初字第2166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凤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凤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