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熙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熙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628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熙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