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89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汉沽区。
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65363K。
法定代表人:吴海亮,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2678Y。
主要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娜,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东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889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汉沽区。
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7265363K。
法定代表人:吴海亮,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2678Y。
主要负责人:于敬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娜,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东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