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3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朋,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6号楼6402。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利,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辉人力公司)、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风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4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度年假已经休过了,故对一审诉请第二项不再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泰辉人力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计件工资包括加班费不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该规定属于违反劳动法,应当无效。本案泰辉人力公司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主张其规章中已经规定计件工资包含加班费,故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根据上述原则,应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泰辉人力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泰辉人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方风电公司未参加二审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同意泰辉人力公司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辉人力公司、东方风电公司:1.共同支付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671元;2.支付2020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6149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泰辉人力公司、东方风电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96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泰辉人力公司于2008年8月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约定每月22日发薪,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在**与泰辉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被派遣至东方风电公司从事操作工作。**与泰辉人力公司确认,在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之时,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亦未能继续提供劳动。**的工资构成为标准基础工资1060元+标准技能工资700元,另根据**工作情况,泰辉人力公司为其支付不定额的计件工资或绩效工资。2021年7月27日,**以泰辉人力公司及东方风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9月14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1]第40631号决定书,因超过45天未出裁决,决定终止。**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另查,泰辉人力公司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制定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和加班工资管理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和加班工资管理规定》第3.2.1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第4.1规定,劳务派遣员工采用的是不同的工资支付形式,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计件)工资包括加班费,不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2017年10月24日,**在入职培训签到表上签字,确认经过入职培训,并且已经熟知并承诺遵守《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再查,**2020年应享带薪年休假10天,泰辉人力公司已经安排**于2021年9月6日至17日休上一年度年假10天。
一审法院认为(仅摘录与二审争议焦点有关的部分),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关于泰辉人力公司及东方风电公司是否应支付**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966元,泰辉人力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和加班工资管理规定》对于加班工资基数及绩效(计件)工资构成的规定,系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的行为,该工资分配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对于泰辉人力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虽持异议,但也未能提出合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应认定泰辉人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对泰辉人力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天数统计真实性无异议,按双方确认一致的休息日工作天数及泰辉人力公司制度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核算,泰辉人力公司向**支付的绩效(计件)工资数额已经超出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则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诉争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案中,泰辉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进行了入职规章制度的培训。在案证据显示,**在入职培训签到表中签字确认。该确认签到表上明确载明**熟知并承诺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员工采用的是不同的工资支付形式,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计件)工资包括加班费,不再另行计发加班工资。该种薪资方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自主经营管理内容,且经过计算,泰辉人力公司向**支付的绩效(计件)工资数额已经超出应支付的加班工资。故**主张诉争期间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雷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王同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雅莹
书 记 员  王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