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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772号 原告:***,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