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772号
原告:***,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