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2199号
原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案中,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