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23执保7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平县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孙小根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23民初4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孙小根可供执行的财产4676.62元、债权52451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923民初411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