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3执1283号之二

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xxxx0192773W,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牌子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传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2253.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