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3民初459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牌子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6019277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东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